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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不罚[2025]217号
发布时间:2025-09-24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不罚[ 2025 ]217号
当事人:赞皇县昌文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CW181H0B
经营者:吕艳军
身份证号:4105**********5819
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太行西路3号-101
2025年6月4日,我局委托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对赞皇县昌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进行检验。7月3日,我局接到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CICCJ25060583)。经检验,当事人2025年6月4日销售的大葱检验结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CCICCJ25060583)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大葱。当事人对该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葱,是2025年6月4日从鹿泉区博涵蔬菜经营部购进,共购买32公斤,每公斤进价为2.098元,每公斤售价2.5元,涉案货值金额为80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的葱。经查,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货票据及快检抽样合格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CICCJ25060583)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不合格产品检验结论;
2: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我局已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监督抽检产品信息;
4: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影像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大葱的来源及销售情况;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当事人提供大葱供货人鹿泉区博涵蔬菜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单1份,抽样单一份,证明涉案食品原料的进货来源及供应商资质。
2025年5月6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5}食经009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0月1日实施)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货票据及快检抽样合格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0月1日实施)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采购食品时,应当选择合格的供货者,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应当继续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查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切实保障好师生们的食品安全。
                                
赞皇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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