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207号
当事人名称:赞皇县新兴尚美大药房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C1UJ531J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太行东路506号
投资人:付*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0047
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新兴尚美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通过查看电脑销售数据发现,药房销售的双氯芬酸钠缓释片、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等处方药不能提供其处方,2025年5月12日对此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赞皇县监察委员会药房挂证问题线索,对赞皇县新兴尚美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赞皇县新兴尚美大药房于2022年9月30日开始经营,该药房聘用了两名执业药师郭*格、王*乐,郭*格于2022年10月13日办理了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证编号:131222012251,有效期限:2022年10月13日至2025年03月25日);王*乐于2022年10月14日办理了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证编号:132222012269,有效期限:2022年10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日),执业单位均为赞皇县新兴尚美大药房。郭*格在该药房任企业负责人/收货员,王*乐在该药房任处方审核人/验收员职务。郭*格、王*乐实际均在赞皇县南邢郭中心卫生院工作,但查看该药房处方药销售记录有王*乐签字。当日对该药房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查看了电脑销售数据,发现该药房销售过的卡马西平片处方药不能提供其处方。2025年6月23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调查。
经查,赞皇县新兴尚美大药房2025年5月12日销售的双氯芬酸钠缓释片、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等处方药和2025年6月23日销售的卡马西平片处方药均不能提供其处方,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后,该药房未及时改正。赞皇县新兴尚美大药房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行为。
当事人在从事药品零售活动中,聘用了郭*格、王*乐为该药房执业药师,郭*格于2022年10月13日起正式在当事人处执业,其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131222012251,有效期至2025年03月25日;王*乐于2022年10月14日起正式在当事人处执业,其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132222012269,有效期限至2027年10月13日,执业单位均为赞皇县新兴尚美大药房。当事人与郭*格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履行期限是2022年10月13日至2025年3月25日。甲方赞皇县新兴尚美大药房聘用乙方郭*格为甲方的企业负责人/收货员,甲方现金支付乙方报酬为3500元/年。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今郭秀格并未在当事人处上班,实际在赞皇县南邢郭中心卫生院工作。当事人与王*乐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履行期限是2022年10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日。甲方赞皇县新兴尚美大药房聘用乙方王*乐为甲方的处方审核人/验收员,甲方现金支付乙方报酬为3500元/年。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今王*乐并未在当事人处上班,实际在赞皇县南邢郭中心卫生院工作。但店内的墙上仍挂有郭*格、王*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笺上王*乐签字实际为店员李*萱代签,王*乐已申请办理执业药师注销手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规聘用执业药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身份。
2.郭*格、王*乐为赞皇县南邢郭中心卫生院职工证明、劳动合同、花名册,证明郭*格、王*乐为公职人员且在赞皇县新兴尚美大药房任职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药房销售明细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新兴尚美大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不能提供处方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该药房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药房违规聘用执业药师且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9月1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5〕执法030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聘用执业药师未实际在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7月13日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当事人为节省成本,采取挂靠执业药师的形式,药师实际并没有真正履行质量管理员的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违规聘用执业药师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24年8月1日实施)第十一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和《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4月实施)HEBMPA-C-1-037“从轻处罚情节”(一)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对当事人违规聘用执业药师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违规聘用执业药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7月13日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解聘挂证药师郭*格、王*乐;2.罚款10000元。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解聘挂证药师郭*格、王*乐;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帐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 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