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202号
当事人名称:赞皇县惠民大药房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0540286664
经营场所:赞皇县太行西路112号
投资人:董*科
身份证号码:1323**********0015
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赞皇县监察委员会药房挂证问题线索,对赞皇县惠民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赞皇县惠民大药房于2008年1月9日开始经营,该药房聘用了执业药师董*科、李*,董*科于2021年08月17日办理了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证编号:132221012171,有效期至:2026年08月16日),李*于2021年09月29日办理了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证编号:131221012821,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1日),执业单位均为赞皇县惠民大药房,董*科为赞皇县惠民大药房法定代表人,李*任赞皇县惠民大药房处方审核员职务,董*科实际在赞皇县南清河乡人民政府工作,下班后到店里工作;李*为董*科配偶,实际在赞皇县社保中心上班,下班后到店里工作,当事人店内的墙上挂有董*科、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2025年6月18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药品零售活动中,执业药师董*科为该药房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08月17日办理了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证编号:132221012171,有效期至:2026年08月16日),执业单位为赞皇县惠民大药房,实际在赞皇县南清河乡人民政府工作。执业药师李*为董*科配偶,于2021年09月29日办理了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证编号:131221012821,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1日),执业单位为赞皇县惠民大药房,实际在赞皇县社保中心工作。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今董*科实际在赞皇县南清河乡人民政府工作,李*实际在赞皇县社保中心工作,两人下班后到该药房工作。该药房店内的墙上挂有董*科、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董*科、李*均于2025年7月4日注销执业单位为赞皇县惠民大药房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规聘用执业药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董*科为赞皇县南清河乡人民政府职工证明、李*为赞皇县社保中心职工证明、花名册,证明董*科、李*为公职人员且在赞皇县惠民大药房任职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惠民大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药房违规聘用执业药师的违法事实。
5.董*科、李*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注销截图,证明董*科、李*已于2025年7月4日注销执业单位为赞皇县惠民大药房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9月1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5〕执法045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聘用执业药师未实际在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的规定,当事人为节省成本,采取挂靠执业药师的形式,执业药师实际并没有真正履行相应的义务。当事人构成违规聘用执业药师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并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解聘挂证执业药师,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现在营商环境,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24年8月1日实施)第十一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违规聘用执业药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解聘挂证药师董*科、李*;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帐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 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