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184 号
当事人:赞皇县回车桂江蜜饯加工厂(魏*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09TBJD0G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赞皇县**********
经营者:魏*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3**********3029
2025年6月30日,我局收到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杭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的衢州市衢江区诚信超市销售的蜜枣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该超市2025年5月27日销售的蜜枣不合格,该不合格蜜枣是赞皇县回车桂江蜜饯加工厂(魏*玲),生产;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回车桂江蜜饯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成品蜜枣,现场向该厂送达了杭州海关技术中心蜜枣检验报告编号为:(No:TCQS25000630)、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在7日内提出复检;2025年7月14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7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蜜枣共计15箱(12公斤/箱)蜜枣,全部销售给义乌市建芳干果商行后又转售给衢州市衢江区蔡记农产品经营部最后转售给衢州市衢江区诚信超市,经过杭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赞皇县回车桂江蜜饯加工厂送达了检验报告,此批次15箱蜜枣全部销售给义乌市建芳干果商行,现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货值共144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 ,拍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赞皇县回车桂江蜜饯加工厂的事实,及相关生产经营场所情况;
2、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杭州海关技术中心蜜枣检验报告一份,给当事人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蜜枣检验不合格,及案件来源;
3、当事人签收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询问的事实;
4、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10月份、生产的一个批次由2025年5月27日抽检不合格的蜜枣的事实,数量、生产时间、销售时间、数量。
5、当事人提供的魏*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1份,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一个批次不合格蜜枣生产数量、销售数量;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赞皇县回车桂江蜜饯加工厂的市场主体资质和生产经营资质;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7月18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2025】阳泽0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蜜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以及《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之规定,其生产经营不合格蜜枣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极配合调查,张贴召回公告,没有接到客户不良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69<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较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给予较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蜜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以及《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颁布,2019年7月25日修订)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蜜枣违法行为,决定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合计644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代收机构名称:赞皇县收费服务中,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