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165号
当事人名称:赞皇县潮人服装馆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DKY3QR9A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通府北街109号
经营者:卜*萍
身份证号码:1301**********4229
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投诉举报信,依法对赞皇县潮人服装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始祖鸟”品牌系列服装,未能提供该品牌授权书及进货票据。当事人购进销售的“始祖鸟”品牌服装经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品牌商标标识。执法人员对现场销售的27件带有“始祖鸟”品牌系列服装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6月27日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赞市监强制〔2025〕执法005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与救济途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5年7月25日,经领导审批,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赞市监延强〔2025〕执法002号),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与救济途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5年6月30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调查。
经查,当事人赞皇县潮人服装馆从石家庄市金亿城一楼和石家庄市金指数商场一楼购进的带有“始祖鸟”注册商标标识服装30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服装后放到其店内标价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带有“始祖鸟”注册商标标识服装3件,剩余27件。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时未索要进货票据,也无法说清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及供货者信息。2025年6月28日经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我局扣押的带有“始祖鸟”注册商标标识的27件服装进行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带有“始祖鸟”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为侵权服装。当事人经营的带有“始祖鸟”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按销售价格算,本案涉案商品的货值为324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经营情况核查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情况。
4.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带有“始祖鸟”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8月11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5〕执法040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较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服装27件;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94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 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8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