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138号
当事人:赞皇县花林娟子超市(刘*娟)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花林村西路北
经营者:刘*娟
身份证号:1301**********0068
联系地址:赞皇镇花林村西路北
2025年5月29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赞皇县花林娟子超市(刘*娟)销售的无添加蔗糖蛋糕抽检检测报告,编号为(No:LC-JD-F2508500);依据检测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2025年4月1日无添加蔗糖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29日对该检验报告进行了送达;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6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当事人赞皇县花林娟子超市(刘*娟)销售的该批次无添加蔗糖蛋糕经检测,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无添加蔗糖蛋糕从宁晋县万特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共购进2箱,销售价格每箱5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对当事人超市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3、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就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接受我局询问调查的事实;
4、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供货商资质和生产厂家资质及食品合格检验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情况说明、召回证明、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和身份;
以上证据经出证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6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赞市监罚告字【2025】邢郭0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对销售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召回工作,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尚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受损;其行为具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5000元。合计:51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6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