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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5〕155号
发布时间:2025-07-25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155号
当事人名称:赞皇县八达加油站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L06259550K
经济性质: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场所:赞皇县赞院路清河道口
法定代表人:石*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3**********3015
2025年6月10日,我局接到市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涉嫌不合格案件交办函(石市合价函【2025】009号),函件显示当事人赞皇县八达加油站在2025年5月14日组织的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被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MYP-202505-0115、CMYP-202505-0116)及《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石市合价字(2025)第0019号送达当事人。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6月11日,经我局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2025年6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2025年5月14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92号和95号车用乙醇汽油委托河北诚铭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92号和95号车用乙醇汽油样品所检项目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符合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要求,故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5月20日,市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CMYP-202505-0115、CMYP-202505-0116)及《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石市合价字(2025)第0019号送达当事人,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1吨(1300L),购进价共计7360元,折合5.66元/升,实际销售价5.78元/升,货值金额7514元,违法所得154元;95号车用乙醇汽油1吨(1300L),购进价共计7560元,折合5.82元/升,实际销售价6.08元/升,货值金额7904元,违法所得344元;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货值金额合计15418元,违法所得共计498元;经查,当事人该批次92号和95号车用乙醇汽油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涉嫌不合格案件交办函(石市合价函【2025】009号)、抽样单、《检验报告》(编号:CMYP-202505-0115、CMYP-202505-0116)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92号和95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检及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92号和95号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及正在营业的事实;
3、询问笔录、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购进价格、销售价格、销售额、销售情况、违法所得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格、投资人身份情况;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我局于2025年07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赞市监罚告{2025}执法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社会影响较小,应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较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8元;2.罚款15418元;罚没合计15916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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