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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赞市监处罚〔2025〕147号
发布时间:2025-07-15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147号
当事人名称:赞皇县众合医药药材站第二药房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5854499531
类型: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经营场所:赞皇县县城槐河西路21号
负责人:张*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3**********1023
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众合医药药材站第二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药房执业药师均未在岗,且未挂牌告知。2025年5月20日对此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众合医药药材站第二药房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执业药师均未在岗,仍未挂牌告知。2025年6月25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调查。
经查,赞皇县众合医药药材站第二药房聘用两名执业药师,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执业药师未在岗,未挂牌告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后,再次检查时,执业药师仍未在岗且未挂牌告知。上述行为属于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逾期不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委托人的身份。
2.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石家庄市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证明具备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并经执业药师注册登记,且为该药房执业药师。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次对该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药房执业药师2次均不在岗未挂牌告知。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认可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2025年6月30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赞市监罚告〔2025〕执法028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24年8月1日实施)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EBMPA-C-1-037 “从轻处罚情节”,(一)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帐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帐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 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 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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