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140号
当事人:赞皇县梓坛农副食品加工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C48MW93Q
住所(住址):赞皇县土门乡鲍家滩村礼尚路28号
经营者:王*苍
身份证件号码:1301***********3513
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位于赞皇县土门乡鲍家滩村礼尚路28号的赞皇县梓坛农副食品加工坊检查,经检查发现:1、赞皇县梓坛农副食品加工坊生产的“石磨全麦面粉”“石磨面粉”包装上宣称“本产品选用优质小麦,低速研磨,低温加工,不会破坏小麦中的营养物质,因此石磨面粉保留了小麦中的蛋白质、面筋质、胡萝卜素、碳水化合物、钙、磷、铁、维生素B1/B2等各种营养物质,但标签营养成分未标注其含量;2、包装上未按标准标注产品质量等级;3、包装上生产商是石家庄赞皇县鲍家滩村梓坛石磨面业(党支部领办)与实际名称不一致。对现场发现的“石磨全麦面粉”5袋,石磨面粉”3袋以及外包装袋2870个采取了扣押措施。2025年5月8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2025年5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赞皇县梓坛农副食品加工坊,注册日期:2022年12月14日,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销售。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小麦普通粉。赞皇县梓坛农副食品加工坊生产的“石磨全麦面粉”“石磨全麦面粉”(规格:2.5kg/袋),包装上宣称“本产品选用优质小麦,低速研磨,低温加工,不会破坏小麦中的营养物质,因此石磨面粉保留了小麦中的蛋白质、面筋质、胡萝卜素、碳水化合物、钙、磷、铁、维生素B1/B2等各种营养物质,但标签营养成分未标注其含量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未按标准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不符合GB/T1355-2021《小麦粉》5.1质量指标和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4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规定;包装上生产商名称石家庄市赞皇县鲍家滩村梓坛石磨面业(党支部领办)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共用此包装袋生产面粉130袋,销售了97袋,库存8袋,留样2袋,其余送人,每袋销售价格15.9元,货值金额1542.3元,违法所得1542.3元。包装共印刷了3000个,用了130个,剩了2870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石磨面粉”“石磨全麦面粉”库存情况,涉案产品包装材料库存情况的事实;
3.检查过程中的照片2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检查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石磨全麦面粉”“石磨全麦面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5.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石磨全麦面粉”的生产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数量、价格;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生产资质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
2025年5月23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2025】食生0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的“石磨面粉”“石磨全麦面粉”营养成分未标注其强调的成分和未标明质量等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包装上生产商名称“石家庄市赞皇县鲍家滩村梓坛石磨面业(党支部领办)”与实际不一致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构成生产的“石磨面粉”“石磨全麦面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后果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6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6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选择从轻处罚的标准。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及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石磨全麦面粉5袋、石磨面粉3袋、2870个外包装袋
2、没收违法所得1542.3元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缴纳罚款(帐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帐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6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