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赞市监处罚〔2025〕098号
当事人名称:赞皇县涛源水业店(李*涛)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9MA08X8XJ16
住所:赞皇县张楞乡南洼村
法定代表人:李*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4917
联系电话:186****3832
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涛源水业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饭店涉嫌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4月1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4月18日再次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上述问题仍然存在,尚未改正。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4月1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能够提供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能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资格;
3.调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的情况;
4.相关影像资料一份,证明我局依法调查过程和对现场检查情况的真实记录;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执法文书。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
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赞市监罚告{2025}食生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法定代表人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6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8适用较轻情形:“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法定代表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给与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赞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1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5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