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市、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石家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赞皇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执行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应急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石家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赞皇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五)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赞皇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赞皇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的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赞皇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赞皇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和省、市、县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6.按规定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和救助情况。
(三)专家委员会。县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与建议,为全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三、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等部门及时向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判分析。当可能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一)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通知救灾物资储备部门或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五)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六)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局、各乡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一)信息报告
1.各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等情况。
2.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应急管理厅报告。
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5.受灾地区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7.对干旱灾害,各乡(镇)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8.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防减救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地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减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二)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配合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乡(镇)、县防减救灾委或县应急局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重到轻依次分为I、Ⅱ、III、IV四级。I级响应最高。
(一)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向县委报告。
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县防减救灾委会商会,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局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受灾地区需求。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联合报送救灾资金申报材料,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县发改局根据调拨通知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地区。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发改局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局迅速调派县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赞皇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调军队、武警、消防救援人员、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委、县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指价格大幅度波动。县发改局、县应急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说在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石家庄供电赞皇分公司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自规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局赞皇县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组织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县总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在县防减救灾委的统一部署下,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因早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同志)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主持召开会商会,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局报告
(2)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联合报送救灾资金申报材料,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县发改局根据调拨通知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地区。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发改局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局迅速调派县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赞皇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消防救援人员、民兵参加救灾,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委、县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规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县总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在县防减救灾委的统一部署下,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会同县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县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减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同志)报告。
3.响应措施
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应急局、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和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联合报送救灾资金申报材料,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县发改局根据调拨通知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地区。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发改局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局迅速调派县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赞皇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消防救援人员、民兵参加救灾,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委、县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县总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会同县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县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向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3.响应措施。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减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联合报送救灾资金申报材料,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县发改局根据调拨通知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地区。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发改局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局迅速调派县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赞皇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消防救援人员、民兵参加救灾,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委、县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启动条件调整
1.针对突发自然灾害及灾害风险,县级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已经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由县级自然灾害指挥机构组织开展,本预案只履行响应程序,不再启动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六)响应联动。对已启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重大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县应急局向相关地区通报,所涉及地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七)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县应急局要指导受灾地政府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3.县应急局根据各地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商县财政局研究确定后及时拨付。县应急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县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综合巨灾保险、农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根据受灾地区相关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涉灾部门评估鉴定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根据受灾地区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补助资金。
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及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按规定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7.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规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指导地方根据评估结论做好必要的工程治理措施;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三)冬春救助
1.受灾地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抓好落实。
2.县应急局每年9月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各乡(镇),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各乡(镇)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根据受灾乡(镇)的资金申请,县应急局会同县财政局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生活困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县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级负担机制,督促乡(镇)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县应急局统筹安排上级下拨和县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乡(镇)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县财政局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会同县应急局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统筹分配上级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改局及时组织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和乡(镇)两级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5.县政府要根据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二)物资保障
1.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一定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2.依托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县级库,提高物资调运和配送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网络畅通。
2.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和救灾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及时共享数据。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防减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乡(镇)两级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网络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和摄像(照相)等设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县政府要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县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灾害风险地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住建、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每级至少设立两名灾害信息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并施行AB角制度。
(六)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使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七)科技保障
1.完善提升应急管理信息化综合应急平台,汇聚涉灾部门行业管理系统数据资源,综合研判评估风险,为及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各类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推动各行业部门数据资源的汇交共享。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行业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动态更新,及时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3.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机制,鼓励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八)宣传和培训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全县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方面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3.本预案所称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转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二)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局应结合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
2.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县防减救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防减救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4.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