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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赞皇县开展减税降费专项整治
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3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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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赞皇县开展减税降费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赞皇县 开展减税降费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更好推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自9月13日至12月31日结束,整治范围是2019年以来中央和我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附件一:减税降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清单)落实情况,确保国家和省减税降费一揽子政策全部兑现。
二、工作重点
(一)减税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关注税务系统负责的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收“过头税”、擅自增加税收优惠享受条件等问题。
(二)降费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巧立名目乱收费问题,对照2019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停征、取消、减免政策,逐项核实是否落实到位。
(三)减税降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关注是否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财税部门和各执收单位网站和执收大厅的减税降费政策是否动态更新,公开举报电话是否畅通,问题受理机制是否健全等。
(四)审计发现需要整改问题。重点检查审计发现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及整改情况。
(五)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线索。对群众反映的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三、实施步骤
(一)认真梳理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把握上级有关政策,对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政策进行逐条梳理,摸清底数,拉出清单,分年度列出落实情况(附件二:XXX部门政策清单),所有政策落实数据截至8月底,要保证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职能业务交叉部门要加强沟通,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二)深入自查自纠。各有关部门要对工作执行情况来一次回头看,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作中的短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逐项查摆,查摆问题要具体全面,举一反三,形成自查报告,拉出问题清单(附件三:XXX部门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确保问题整改见底清零。要求上报的每一项内容都要有相应的支撑佐证材料。
(三)开展监督检查。成立检查组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责任到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部门减税降费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完整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按照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守工作纪律。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有关检查纪律、保密纪律和疫情防护工作要求,问题清单、数据报表等需严格保密,严禁对外宣传扩散。
(三)完善长效机制。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标整改,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从根本上促进减税降费落地落实。要注重强化调研分析,听取收集意见建议,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和管用有效的措施和制度。
附件:
1.减税降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清单
2.XXX部门政策清单
3.XXX部门问题清单
附件1:
减税降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清单
第一部分 减税政策问题清单
一、2019年出台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排查问题清单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1、适用16%税率减按13%税率征税,主要涉及制造业等行业;适用10%税率减按9%税率征税,主要适用于邮政、建筑、房地产、基础电信服务和农产品等货物。
2、将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将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过去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3、留抵退税是否扩大到全行业。
4、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率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率为10%。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其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即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和赡养老人支出等6个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
(四)降低社保费率
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一次性降至16%。
二、2020年新出台支持疫情防控政策落实重点排查清单
一是支持防护救治。(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支持物资供应。(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三是鼓励公益捐赠。(7)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8)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9)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四是支持复工复产。(10)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11)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12)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13)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14)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15)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16)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17)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18)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19)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21)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22)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4)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五是稳外贸扩内需。(25)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26)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27)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第二部分 降费政策落实检查内容
政策1、《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执收部门:住建、自然资源、人防办、行政审批局
检查方式:对照政策,严格按照期限查看各执收部门所有财政票据存根、收入明细账和减免审批材料。
政策2:《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从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执收部门:自然资源、知识产权
检查方式:对照政策,严格按照期限查看各执收部门所有财政票据存根、收入明细账和减免审批材料。
政策3:《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执收部门:税务
检查方式:检查减税落实情况时一并检查
政策3:《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执收部门:工信、公安、知识产权
检查方式:对照政策,严格按照期限查看各执收部门所有财政票据存根、收入明细账和减免审批材料。
政策4:《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第9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执收部门:残联
检查方式:对照政策,严格按照期限查看执收部门所有财政票据存根、收入明细账和减免审批材料。
政策5:《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执收部门:药监
检查方式:对照政策,严格按照期限查看执收部门所有财政票据存根、收入明细账和减免审批材料。
政策6:《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关于延长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0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的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
执收部门:交通
检查方式:对照政策,严格按照期限查看执收部门所有财政票据存根、收入明细账和减免审批材料。
政策7:《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25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对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执收部门:税务
检查方式:检查减税落实情况时一并检查
政策8:《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第26号):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本公告规定对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执收部门:宣传部
检查方式:对照政策,严格按照期限查看执收部门所有财政票据存根、收入明细账和减免审批材料。
政策9:《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对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583号):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其征收疫苗储存运输费。
执收部门:卫健
检查方式:对照政策,严格按照期限查看执收部门所有财政票据存根、收入明细账和减免审批材料。
第三部分 综合推进工作检查手册
一、组织保障工作
(一)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调度工作情况
(1)小组成员根据领导职务变动及时调整更新;(2)2020年已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全年减税降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3)向成员单位印发会议纪要。
(二)减税降费联席会议制度履职情况
(4)召开联席会议,对2020年减税降费工作进行讨论研究;(5)向成员单位印发会议纪要;(6)2020年减税降费工作计划(要点)报县政府审批并下发各成员单位执行。
(三)各成员单位减税降费专班工作情况
(7)各成员单位专班成立文件,并根据领导职务变动及时调整更新;(8)专班办公场所;(9)专班运转形成的文件档案情况。
二、宣传培训情况
(10)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解读材料印发情况,重点是2020年以来惠企纾困政策宣传手册、解读材料;(11)各成员单位官网公开减税降费政策清单情况,各执收(征收)大厅最新政策公开情况;(12)在传统媒体、网络新媒体推送政策情况,如制作小视频、微讲堂、专题讲座等形式在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公共场所等推送情况。
三、督导调研情况
(13)各单位对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的督导调研活动的相关材料;(14)各单位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受理问题处理情况,连同督导调研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政策措施情况;(15)2020年向县政府报告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主要领导批示情况。
四、落实成效情况
(16)上级各部门各项督导检查的情况;(17)存在重大舆情问题的相关材料,如纳税人投诉、国务院督查室转来线索问题、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受理问题等迟迟得不到解决;(18)2020年全县新增减税数据、降费数据统计情况(截止到2020年8月底)。

附件:附件2、3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