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张浩
经查明, 在嶂石岩镇两处建筑(厕所、退层平台阳光房)“未批先建” 的行为。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2026 年 8 月 1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 (自规)罚先告字〔2026〕第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限期2026年9月19日前拆除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