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赞皇县土门乡张家庄村倾倒建筑垃圾,现场存在以下问题: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的规定。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C06100260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违规行为较重,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20000元(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2号。
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 7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