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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6〕第9号
发布时间:2026-05-25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6〕第9

     当事人: 石家庄北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MAK16N5Q40   

经查明,  您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的赞皇县龙门片区安置房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多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土方作业,未采取抑尘措施;内部道路积尘厚重;现场裸土、建筑垃圾未苫盖、同时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及现场视频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  。上述事实,以   移交函、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2026  4   2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污)罚先字〔2026〕第9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办法与基准》序号1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C06021150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的规定,违规行为较轻,符合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40000元(肆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7-0012号。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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