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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5〕第19号
发布时间:2025-11-26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5〕第19

     当事人: 平安县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MAD66XC724   

经查明,  您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的赞皇县龙门片区市政基础设施一期项目下属雨污泵站,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施工单位未落实预警管控要求,现场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进行土石方作业,未采取抑尘措施问题       。上述事实,以   移交函、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025  11  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污)罚先字〔2025〕第19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C060412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违规行为较轻,不符合从重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0000元(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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