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石家庄颐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DJEAL3H
自接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件移交表后,经查明, 石家庄颐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赞皇县滨河路与石臼山大街西南建设的颐高槐河金地4#、5#、6#、9#楼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上述事实,以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七十三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60501201(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公司整改不及时,符合从重处罚情节。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作出对建设单位处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计罚:338585.1元(大写:叁拾叁万捌仟伍佰捌拾伍元壹角),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3858.5元(大写:叁万叁仟捌佰伍拾捌元伍角);共计罚:372443.5元(大写:叁拾柒万贰仟肆佰肆拾叁元伍角)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