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赞皇县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7314039628
经查明, 我单位执法人员张兆乾(执法证号:03011316005)、 赵诚 (执法证号:03011316039)在巡查中发现赞皇县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在嶂石岩路与羊角道交叉口路东建设的“孔雀城三期”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上述事实,以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025 年 4 月 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建)罚先告字〔2025〕第1-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G060501201(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拟对建筑公司处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1000元的罚款,计罚: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