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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5〕第1号
发布时间:2025-04-15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5〕第1

     当事人:河北宁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MA0E33U21M  

经查明,  您公司负责施工的赞皇县外滩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车辆出入存在带泥上路现象;2、施工区域大范围黄土裸露未苫盖;3、硬化道路地面积尘较多;4、土石方作业未采取抑尘措施等相关扬尘问题   上述事实,以  移交表、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五的规定 

 2025  3  3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罚先20251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五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编号C06021150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10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5 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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