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分)罚决字〔2024〕第6号
经查明, 您单位年拆解2万辆机动车项目拆解车间、预处理车间基础工程,该项目涉嫌存在违法肢解发包的行为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4 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分)罚先告字〔2024〕第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计罚:969元(大写:玖佰陆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作出罚款10%罚款 ,计罚:96.9元(大写:玖拾陆元玖角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143212011003347)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