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分)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韩X波为赞皇县永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赞皇县坛山东路XXX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0D2LU249;联系电话:139XXXX5610
经查明, 您单位施工建设是睿源华庭住宅小区1号楼、4号楼基坑土方开挖外运及外运项目,该项目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2024 年 1 月 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分)罚先告字〔2024〕第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赞皇县永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计罚:2070元(大写:贰仟零柒拾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作出罚款10%罚款 ,计罚:207元(大写:贰佰零柒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143212011003347)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