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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分)罚决字〔2024〕第1号
发布时间:2024-01-23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
 
石赞住城分)罚决字〔2024〕第1
当事人X波为赞皇县永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赞皇县坛山东路XXX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0D2LU249;联系电话:139XXXX5610         
经查明,  您单位施工建设是睿源华庭住宅小区1号楼、4号楼基坑土方开挖外运及外运项目,该项目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二条的规定。           
2024   1   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罚先告字〔2024〕第1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二条  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赞皇县永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计罚:2070元(大写:贰仟零柒拾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作出罚款10%罚款 ,计罚:207元(大写:贰佰零柒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143212011003347)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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