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分)罚决字〔2023〕第11号
当事人:龙二春为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王母街街道办事处册望路,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搅拌混凝土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古建筑工程、消防工程,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AIPJ6Q1W,联系电话:15613392777 。
经查明, 您单位施工建设是润城华府10号、11号、13号、15号、17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项目,该项目存在管理人员未在岗、不履职现象 。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23 年 12月 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赞住城(分)罚先告字〔2023〕第1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5000元(大写: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143212011003347)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