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3〕第28号
当事人:侯*东为赞皇县永东盛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赞皇县通府街***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房屋拆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工程、装饰工程、垃圾清理。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9MA08QY5N96;联系电话:139***7728 。
经查明,您单位施工建设的赞皇县城强弱电入地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土方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裸土苫盖不严的相关扬尘问题。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574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整改。
2、行政处罚: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