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赞住城(污)罚决字〔2023〕第21号
当事人: 刘X书为河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7440464XD;联系电话:138XXXX6922 。
经查明,您单位施工建设的嘉华壹号院宅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建筑物料未苫盖;2、路面有积土;3、未使用焊烟收集器;4、楼体防尘网缺失。上述事实,以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574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整改。
2、行政处罚: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赞皇县联社营业部 (账号: 143212011003347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
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赞皇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