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赞皇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综合办公室、法规安全股、执法大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规安全股,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主管执法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治建设工作。
第九条 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队、中心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
第十条 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本单位执法负责人负责。
第十一条 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二条 赞皇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保护公路设施,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负责道路运输市场治理整顿;
(三)负责道路 客(货)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客运等行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承担管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全县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统筹协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第四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十三条 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 各执法职能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予以公开,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第十五条 对国家、省和市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执法职能单位应在其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单位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贯彻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执法前必须参加相应法律培训,取得相关执法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坚持执法过程全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市交通运输局、县政府有关制度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