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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赞皇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赞皇县烈士陵园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赞皇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赞皇县烈士陵园基本情况
赞皇县烈士陵园,是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同时是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烈士陵园位于县城南3公里处,占地6000多平方米,始建于1992年。陵园共分四个区:办公区、纪念广场区、纪念馆区、烈士墓区。烈士陵园内建有5米高的烈士纪念碑一座,正面为“革命烈士永垂不朽”,背面刻有1825名烈士英名录;“长沙保卫战烈士纪念碑”一座;“许亭烈士纪念碑”一座;“新时期爱民模范”抗洪抢险烈士(原装甲兵学院中校处长)张金垠烈士铜像。陵园由赞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
二、赞皇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赞皇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为:东至234国道;西至空地;南至卓清纺织品有限公司;北至李国中住宅,占地6000多平方米。
三、赞皇县烈士陵园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 赞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 赞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划定范围内保护管理权责
赞皇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在陵园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陵园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等。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赞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6月25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