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2025】第13号
被处罚人: 赞皇xx口腔诊所 负责人:xxx 性别: 男 民族:汉 40岁身份证号:1301291986xxxx0016 地址:赞皇镇槐河东路109-1号 电话:151xxxx2101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3日对赞皇xx口腔诊所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工作人员未能完全掌握消毒知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赞皇xx口腔诊所《诊所备案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xxx的医师执业证复印件、xxx询问笔录为证。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该诊所工作人员未能完全掌握消毒知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