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2025】第16号
被处罚人: 赞皇县×××口腔诊所 (负责人:××× 性别: 男 民族:汉××岁 身份证号:132332*********** 地址:赞皇县城通府街×× 电话:138*******)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3日对赞皇县×××口腔诊所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治疗室的生活垃圾桶内有使用过的注射器2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赞皇县×××口腔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医师执业证复印件、×××询问笔录为证。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该诊所治疗室的生活垃圾桶内有使用过的注射器2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停或者吊销营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