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字【2025】第14号
被处罚人: 赞皇xxx医疗诊所 负责人:xxx 性别: 女 民族:汉 年龄: 44岁
身份证号:130129xxxxxxx0026 地址:赞皇县xxxxxxB-1-9 电话:xxxxxx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5年09月09日赞皇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xxx xxx对赞皇xxx医疗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治疗室门口生活垃圾桶内有使用过的2支带有针头5毫升一次性注射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2、《责令改正通知书》;3、《医生资格证书》复印件;4、《诊所备案凭证》副本复印件;5、《询问笔录》1份为证:6、《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该诊所治疗室门口生活垃圾桶内有使用过的2支带有针头5毫升一次性注射器。该行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第一项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裁量处罚的原则,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