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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石赞卫传罚决字【2025】第14号
发布时间:2025-09-26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字2025】第14

被处罚人: 赞皇xxx医疗诊所 负责人:xxx 性别  民族:汉 年龄: 44  

身份证号:130129xxxxxxx0026  地址:赞皇县xxxxxxB-1-9     电话:xxxxxx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5年0909赞皇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xxx  xxx赞皇xxx医疗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治疗室门口生活垃圾桶内有使用过的2支带有针头5毫升一次性注射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2、《责令改正通知书》;3、《医生资格证书》复印件;4、《诊所备案凭证》副本复印件;5、《询问笔录》1份为证6、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该诊所治疗室门口生活垃圾桶内有使用过的2支带有针头5毫升一次性注射器。该行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第一项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裁量处罚的原则,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509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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