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公罚决【2025】第1号
被处罚人: 赞皇县******服务中心 (负责人:褚** 性别: 男 民族:汉 30岁 身份证号:130129************ 地址:赞皇县赞皇镇通府南街188号 电话:139********)
2025年09月08日赞皇县卫生健康局收到检察院移送“赞皇县******服务中心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健康证”检察建议书,我局执法人员臧文博、刘静琰对赞皇县******服务中心进行调查核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白**、张*、李**3人未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以上事实有:赞皇县在水一方洗浴服务中心《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褚**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为证。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该单位工作人员白**、张*、李**3人未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十五条第一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罚的裁量基准:(一)安排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