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  > 最新专题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公示---石赞卫医罚决【2025】第3号
发布时间:2025-09-23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罚决【2025】第3

被处罚人: 赞皇县××××有限公司   负责人:×× 性别:   民族:汉 45岁  身份证号:37132819801××××××        地址:赞皇县西阳泽镇××××××××××××  电话:1383213××××

20250825日赞皇县卫生健康局收到举报赞皇县××××××××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执法人员申勃方、臧文博于2025826日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以上事实有:赞皇县××××××有限公司《诊所备案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医师执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为证。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该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罚款:(一)使用一名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自己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50911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