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医罚决【2025】第3号
被处罚人: 赞皇县××××有限公司 (负责人:×× 性别: 男 民族:汉 45岁 身份证号:37132819801×××××× 地址:赞皇县西阳泽镇×××××××××××× 电话:1383213××××)
2025年08月25日赞皇县卫生健康局收到举报赞皇县××××××××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执法人员申勃方、臧文博于2025年8月26日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以上事实有:赞皇县××××××有限公司《诊所备案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医师执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为证。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该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罚款:(一)使用一名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自己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