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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石赞卫传罚决【2025】第13号
发布时间:2025-09-11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传罚决【2025】第13

 

被处罚人: 赞皇×××口腔诊所 负责人:××× 性别:   民族:汉 54岁

身份证号:13012919×××××        地址:赞皇镇通府××××   电话:139xxxx××××

本机关于20250806日对赞皇×××口腔诊所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诊所工作人员未能完全掌握消毒知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赞皇×××口腔诊所诊所备案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医师执业证复印件、王xx询问笔录为证。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诊所工作人员未能完全掌握消毒知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1、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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