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医罚决【2025】第2号
被处罚人: 任X燕 性别 女 身份证号码;132XXXXXXXXXX 民族:汉47岁
地 址:赞皇县西龙门镇东坛山村 电话:133XXX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5年06月10日赞皇县卫生健康局收到12345热线关于赞皇县西龙门镇东坛山村开黑诊所问题的投诉,执法人员 冯建平 王利军于2025年06月11日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当事人任X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现场照片;3、《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副本复印件;4、《询问笔录》1份为证:
本机关认为:
任X海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规定罚款;(一) 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综上所述,根据裁量处罚的原则,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2、没收药品;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4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