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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石赞卫医罚决字【2025】第001号
发布时间:2025-06-27 来源: 责任编辑: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赞卫罚决字【2025】第001

 

被处罚人: 赞皇**医院负责人:** 性别:  民族:汉42岁身份证号:130**************    地址:赞皇县******   电话:152**********)

本机关于20250603赞皇**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病历填写中*****病历入院记录未按时完成;***病历未按时完成;***病历首次病程未按要求完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 《责令改正通知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王**的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的《询问笔录》 证据(照片)提取单。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该医院病历填写中*****病历入院记录未按时完成;***病历未按时完成;***病历首次病程未按要求完成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基准》第二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5目“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5.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涉及患者三人次以上六人次以下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15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赞皇县联社(账户:赞皇县收费服务中心,开户行:赞皇县联社,账号:14321201100335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赞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赞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赞皇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06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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