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赞皇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赞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
赞皇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根治欠薪工作决策部署,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重要民生工程,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着力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总包谁负责、谁拨款谁负责”的原则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要求,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为加快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赞皇实践、赞皇样板”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日常管理
工程项目立项后,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推送至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并要求施工单位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下称工资保证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下称工资专户)。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办理: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招投标、开工报告后,应要求施工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到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施工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到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
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招标人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方式与标准写入招投标文件,督促施工企业按要求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办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我县县域内列入市招投标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工程款和人工费分账管理。
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办理完毕后,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项目档案,全面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局、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办理流程
对发现的欠薪线索、欠薪隐患,县治欠办实行督交办制度(交办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属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解决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域内的欠薪案件。对于已办结或动用应急周转金办结、未办结、发生极端事件和上访事件的欠薪案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明确处置主体。收到欠薪线索后,严格落实各方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1.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及时受理,建立台账,明确包案领导和办理科室,5日内向县治欠办报送。
2.欠薪发生后,行业主管部门负总责,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负总责。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欠薪的,建设单位负责清偿;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欠薪的,施工单位负责清偿;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对已办结的欠薪案件,应收集以下材料。
1.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要有工资发放表(农民工签字认可);以银行转账或手机银行形式发放的,要有工资发放表(农民工签字认可)、银行转账凭证或手机银行转账凭证;以微信、支付宝等手机APP支付的,要有工资发放表(农民工签字认可)、微信、支付宝等手机APP转账凭证。
2.有关单位将上述书面材料收集整理后,及时提交人社部门登记备案。
(三)动用应急周转金解决的欠薪案件。对上级交办、督办、解决困难的欠薪案件,确需动用应急周转金的,由解决欠薪案件行业主管单位或乡镇负责协调、申请、发放并负责追偿。
(四)对未能解决处理,但已对清账目的欠薪案件,应收集以下材料,及时向县治欠办汇报,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解决。(附件2)
(五)对既对不清账目,也找不到当事人或存在较大争议的欠薪案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负责引导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或劳动仲裁进行裁决,无需再提请人社劳动监察部门介入。
发生用人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无法联系、劳动者虚报工资、以非法手段讨要工资、聚集闹事等情形,根治欠薪领导小组通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六)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各自受理的欠薪案件。如果出现极端事件、上访事件的,由本单位负责接访和维稳。上级督办、交办的欠薪案件实行县级包案,包案人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分包县领导担任,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要按县治欠办要求及时上报责任人及办理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治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部门实际情况,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小组分工,安排专人负责,因人事调动、分工调整等原因对领导小组人员进行调整,要及时报县治欠办备案。
(二)强化督导检查。县治欠办要对照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对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并进行考核,及时了解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单位在工作中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做法进行总结,对工作不到位、任务不落实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全县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任务;指导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对欠薪案件高发频发、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督促检查和督办落实。
(三)强化问责追究。对县委网信办、社情民意办公室、县政府信息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县信访局、县治欠办等交办和督办的欠薪案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要及时受理,限时办结,并按要求报送解决处置情况,未及时办结上级督办、交办案件的,由县治欠领导小组约谈部门主要领导并予以通报。因存在管辖、受理争议的,要以书面形式进行汇报,由督交办单位明确受理解决部门。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因未及时受理解决或是在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消极办理的情况,履职尽职不到位的,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各渠道欠薪案件频发、多发且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极端事件的,按照《石家庄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治欠保支问责工作的通知〉》(石保农〔2018〕4号)文件和我县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赞皇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主要制度
2.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解决欠薪案件相关材料
3.赞皇县县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责分工
附件1:
赞皇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主要制度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督促在建工程项目严格落实工伤保险缴纳、实名制管理、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工资、工资公示、工资支付台账、劳资专管员、维权告示牌、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制度。
一、实名制管理制度。项目开工后,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要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包括入场身份核查登记、制作用工花名册(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包括工作地点、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具体支付工资日期)、考勤表(每月制作并存档保留,需劳动者签字)、实名打卡记录等。未与施工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领域实名制管理,监督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接入实名制管理平台,检查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实名制设备使用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行业、本区域项目工程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开发区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工资制度。工资专户开设后,建设单位应在10日内将施工合同总价2%的款项足额拨付至该专户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约定按时足额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支付工资。
无分包单位的,由施工单位发放。施工单位劳资专管员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三方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示后,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有分包单位的,由施工单位代发。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三方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示后,施工单位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开发区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工资公示制度。施工单位应在项目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每月将工人考勤信息、工资表(本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审核)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后进行工资发放。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开发区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工资支付台账制度。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应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开发区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劳资专管员制度。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开发区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维权告示牌制度。施工单位应在项目显著位置设立维权告示牌,维权告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信息(建设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电话)、施工单位信息(施工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电话)、分包单位信息(分包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电话)、监管部门信息(监管部门名称、负责人姓名及电话)、劳资专管员信息(劳资专管员姓名及电话)、劳动监察机构信息(劳动监察机构名称、地址及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仲裁机构信息(劳动仲裁机构名称及电话)、法律援助机构信息(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及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及投诉举报二维码、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开发区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做好人工费用支付与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全过程结算有效衔接,规定人工费用结算周期不超过1个月,确保按月发放人工费用不受拨付工程款的限制。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及行业主管部门)
八、联合惩戒制度。县人社局严格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下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通过县政府网站对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进行公开。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三年。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赞皇支行等相关部门)
附件2:
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解决欠薪案件相关材料
对未能解决处理,但已对清账目的欠薪案件,应及时向县治欠办汇报并收集整理以下材料:
一、投诉人及涉案农民工的书面材料
(1)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或施工地点;
(2)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处理相关案件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3)分包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4)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5)与分包人或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6)投诉人及涉案农民工的考勤表、工资表、欠条等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二、分包责任人相关书面材料
分包人与分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书面施工协议、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涉案项目的农民工花名册;涉案项目与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涉案项目农民工考勤表、涉案项目农民工工资数额等其他相关书面证据。
三、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书面材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与分包人签订的书面施工协议、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与涉案项目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涉案项目农民工花名册、涉案项目农民工考勤表、涉案项目双方或多方认可的工程量核对单、涉案项目核对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等其他相关书面证据。
注意:以上所有收集的书面材料,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共几页,与原件一致”;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复印件)需提供人注明“共几页”并签字盖章或摁手印,2页以上的同时在骑缝处盖章或摁手印。
有关单位将上述书面材料按规定收集整理后,移交县治欠办进行审查,如审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县治欠办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单位需要补充的书面材料及要求,直至审查通过,书面材料审查通过后,联席会议由县治欠办组织相关部门召开。
附件3:
赞皇县县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县级应急周转金”)是县政府为了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设立的应急专项资金。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域内由县以上政府部门(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在落实好工资预储金或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发生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等情况,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从县级应急周转金中先行垫付。
第四条 县级应急周转金由县级财政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资金额度足额安排,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应急周转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个人签收单作为会计记账原始凭证。
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县级应急周转金的支付额度按每人不高于当地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垫付,最高不超过所拖欠工资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额度。
第六条 县级应急周转金的垫付使用,按照“谁动用、谁申请、谁发放、谁追偿”的原则,由处置欠薪案件的责任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由责任部门负责发放,并向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使用县级应急周转金垫付后,由责任部门负责追缴本息。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追缴工作。
第八条 县级应急周转金垫付后,因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其它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的,由责任部门填报核销表,报县政府批准核销。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和监管责任,积极实施行政司法联动,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对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秉持“零容忍”态度,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不断完善治理欠薪“三金”“三机制”“一入罪”制度,提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化水平,逐步减少直至杜绝企业欠薪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责分工
结合我县工作实际,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赞皇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等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人社局:承担县治欠办日常工作,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二)发改局:对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乡镇和企业及时处理,在支付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负责规范新能源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受理、处置本领域内的欠薪案件。
(三)财政局: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加强应急周转金管理,足额列支。
(四)住建局:负责规范本行业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督办解决本领域、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五)交通局、水利局:负责规范本行业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督办解决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六)民政局:依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管,依法解决监管单位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七)发改局(商务局)、邮政等行业管理部门: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在规范新业态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中发挥作用,会同人社局督促新业态企业落实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责任,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土地整治、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财政出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督办解决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九)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加强本领域基础建设、改造提升等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依规审批农业投资项目,加强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督办解决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领域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公安局: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对通过逃跑、藏匿等形式不配合人社局调查的用人单位、清偿责任主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包工头,要提前介入。
(十一)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反馈的在查处拖欠工资案件时发现的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给予打击,并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涉案单位相关信息。
(十二)行政审批局:负责加强对规定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职责内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告知其办理缴存工资保证金手续,并及时将工程建设审批信息推送至县治欠办。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推进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会同人社局等部门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十三)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督促落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各项制度。负责排查和及时发现辖区内欠薪苗头,做好辖区内各类欠薪问题处置工作。负责监管规模以上的企业,按月巡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避免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极端事件。
(十四)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优化专用账户的开设、撤销服务流程,加强账户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十五)税务局:负责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定期公告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配合人社局等部门做好欠薪预警研判工作。
(十六)司法局:指导有关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七)法院、检察院:负责依法做好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其他相关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落实工资专户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规定。
(十八)皇达建投、惠康公司:负责指导、督促下辖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十九)各乡镇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辖区内规模以上的企业,按月巡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避免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极端事件;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调查处置。